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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区犬类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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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区犬类管理的通告

发表于 2022-11-15 15:43:32 只看大图 阅读模式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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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区犬类管理的通告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犬类管理,优化市民居住环境,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扬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扬州市公园条例》《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地方规章,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区域界定
  本通告所称城区范围为:东至S125,南至长江,西至胥浦河,北至G328(宁通公路)南辅道。在本市其他区域养犬的,应当遵守本通告中免疫管理规定。
  二、适用对象
  1、本市城区内养犬、经营犬只和对养犬活动进行管理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通告。
  2、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等特种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养犬规范
  1、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的,应按照规定定期到有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实施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领取犬只免疫证明;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告知本次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和再次强化免疫的时间。
  2、犬只要拴养或圈养,出户必须由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牵领,牵引束绳(带)长度不超过1.5米,并采取有效防止犬只伤害他人的措施。
  3、对犬只在道路、小区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及时清除。
  4、禁止携带除导盲犬以外的犬只进入下列场所:
  (1)公共交通工具;
  (2)国家机关、医院、学校、儿童活动场所;
  (3)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展览馆、会场、影剧院、游乐场、运动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及集会场所(犬类表演、展览场所除外);
  (4)银行、候车厅、商场、宾馆、餐饮场所、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
  (5)设有禁入标志的公园、广场、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
  5、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和休息,如有影响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犬只咬伤或抓伤他人时,饲养者应当立即带伤者到附近的卫生防疫或卫生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和注射狂犬疫苗,并承担相关责任。
  6、犬只饲养者对病犬、伤犬、死犬应当妥善处置,不得随意遗弃。
  四、严格管理
  1、对路面外出未牵绳犬只、散养犬、流浪犬、无主犬予以捕捉收容。犬只咬伤他人、严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予以强制捕捉收容,经认定为狂犬或者疑似狂犬的,依法予以捕杀。
  2、对收容的犬只3日内无人认领的,可交由志愿者协会等机构或社会爱犬人士进行寄养或助养,并对该类犬只进行狂犬疫苗免疫接种。
  五、法律责任
  不遵守本通告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扬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扬州市公园条例》《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地方规章,由公安、农业农村、城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予以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举报电话
  广大市民有权劝阻或者向行政执法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举报电话:110、12345。
  本通告自2022年11月8日施行,至2032年11月8日失效。本通告施行期间,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仪征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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