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 《致全市电动车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一封信》 对电动车经营者和消费者提出提醒
电动车经营者 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1.拼装电动自行车; 2.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 3.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 4.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电动车消费者 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要在交警部门登记报机动车牌,缴纳车辆保险;驾驶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驾照后方可上路行驶。 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1.拼装电动自行车; 2.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 3.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 4.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全市广大电动车经营者和消费者: 你们好! 近年来,电动车以其灵活便捷的特点,成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但给广大群众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滋生了不少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我们衷心希望广大电动车经营者和消费者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并提出以下经营消费提醒: 1、电动车经营者 (一)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销售者的合法权益。 (二)严把商品进货关、销售关和退市关,建立健全商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销)货台账制度、退市制度等,验明电动车、充电器和电池合格证明、标签警示标识、厂家厂名厂址、中文说明、CCC 认证标识,保证商品质量,不销售不合格商品和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三无”商品。 (三)禁止实施下列行为:1.拼装电动自行车;2.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3.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4.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四)经营场所实行分区销售,电动自行车单独设销售区域,并在电动自行车和其他电动车销售区域醒目位置相应告知消费者购车注意事项。 (五)不得进行车辆无需上牌可以上路行驶、夸大电池续航里程、应消费者要求随意改、拼装等虚假宣传和欺骗性销售诱导。 (六)积极主动协调解决消费纠纷,切实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广大消费者的监督,树立诚实信用的经营者形象。 2、电动车消费者 (一)消费者购买电动自行车、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及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时,认真查阅铭牌、说明书,可用手机微信扫描车辆合格证上的二维码并将信息与实车进行比对,查看整车相关信息是否与合格证明示一致,充电器等配套附件是否生产厂家随车配送并齐全,并索要销售凭证。 (二)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要在交警部门登记报机动车牌,缴纳车辆保险;驾驶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驾照后方可上路行驶。 (三)部分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车产品(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未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目前无法登记报牌上路行驶,国家目前尚无“三包”规定,建议消费者务必谨慎购买。 (四)消费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1.拼装电动自行车;2.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3.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4.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同时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做好监督,积极发挥社会共治作用。如发现有经营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存在非法拼装、改装、加装情形的,或配备的电池、充电器等与CCC认证证书及产品出厂清单中的描述不一致的,或销售的锂电池、充电器等电动自行车配件产品存在厂名厂址缺失、假冒、伪造,无产品执行标准和质量合格证等问题的,请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电话:12345或12315。
驾驶电动摩托车一定要取得 相应的驾驶资格
法 律 责 任
1、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以50元罚款; 2、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处以20-50元罚款; 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处以2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4、将摩托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处以2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5、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以200元罚款,记9分,扣留机动车; 6、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扣留车辆并处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7、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处以100元罚款,记1分; 8、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处以50元罚款,记1分;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处以5元罚款。
更 多 法 律 链 接
01 电动自行车 1、驾驶未经公安机关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十元罚款。 2、驾驶已申领临时信息牌的电动二轮车过渡期满后仍上道路行驶的,或者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且未申领临时信息牌的电动二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两百元罚款。 3、驾驶使用满十年或者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车辆,处两百元罚款;加装、改装的,责令恢复原状;拼装的予以收缴。
02 电动摩托车 1、电动摩托车无证驾驶、准驾不符将罚款两百元,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准驾不符的同时将被记9分。 2、电动摩托车未登记上牌将罚款两百元;驾驶证被记12分的,实习期驾驶证注销。 3、电动摩托车需要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未投保将扣留车辆,并处以两倍应缴保费的罚款。 4、电动摩托车不能在市区等摩托车禁行区域内行驶;禁区行驶将罚款一百元,记3分。 5、醉酒驾驶电动摩托车或者驾驶电动摩托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 经营者销售 1、经营者销售时将电动摩托车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为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虚假宣传处2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 2、经营者销售电动摩托车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经营者销售时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 4、经营者明知商品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实施拼装、改装或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经营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04买卖、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 1、买卖、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收缴号牌。 2、使用伪造、变造、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扣留车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收缴号牌。
车型不同要求不同 技术过关考取驾照 合法上牌骑乘戴盔
平平安安幸福常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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